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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09-06-29    作者: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一、学生户口
1.入校:
(1)新生入学,自愿迁移户口。
(2)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3)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与户口迁移证上姓名一栏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落户。
(4)按当年的招生计划,户口当年报入。若未能报入,只能随下一学年新生统一办理。
2.毕业:
(1)毕业生分配需持《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未分配工作或准备出国人员,须到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未参加毕业生分配证明,将户口迁回原籍。
(3)为方便毕业生顺利离校,应届毕业生由我处根据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的毕业生分配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具体方法是:分配到本市工作的,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属派出所(具体名称由学生本人提供);分配到外地工作的,户口一律迁往工作单位。
(4) 若已办理的《户口迁移证》丢失,须持接收部门、迁往地所属派出所及所在学院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报到证原件办理补迁手续。
(5)毕业生如考取本校研究生,请持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转档手续。 
3.退学:
学生退学,须持学生处开具的《退学证明》办理退学手续 。
二、教工户口
    1.落户:
(1)外省毕业生分配来校须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毕业生落户介绍信”。
(2)因工作调动来校须持《准迁证》。
(3)凭学校人事处所开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报到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近期身份证照片3张办理落户手续。
2.迁出:
教职工户口迁出,如属市内迁移,请告知落户派出所名称;如迁往市外,请携带调函到保卫处办理。
3.子女户口:
(1)新生婴儿出生3个月内,在派出所可直接落户。
(2)出生已满三年未落户的小孩,需报相关机构审批方能落户。
(3)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小孩,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4)婴儿落户时,须出示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所在地计生办签发的生育证,并提交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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