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引发矛盾和不利于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省市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创新维稳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稳定转变;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对实施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到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真正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我院范围内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新校区建设等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校内矛盾和师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第四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是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实行统筹谋划和协调。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就业处、招生办、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评估材料收集,协调联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报告报送反馈等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各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主任任组长,本单位其他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督促实施、综合研判,设立评估工作专干,由各院系、各部门行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收集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评估材料的备案上报,协调稳定风险化解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凡与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学院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必须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涉及教职工、离退休职工、遗属等利益的问题。
(二)岗位聘任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三)新校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问题。
(四)学院使用的临时工的养老、医保、人身伤害等保障问题。
(五)发生人员伤亡等各类突发性重大案(事)件。
(六)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引发重大影响校内治安和稳定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治安问题等。
(七)师生参与的校内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问题。
(八)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相关问题。
(九)学生奖助学金评定问题。
(十)毕业生就业问题。
(十一)联合办学、合作办学问题。
(十二)重点人口、特殊人群的监控和管理问题。
(十三)学院党委、行政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科学性评估。重大事项实施是否符合学院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考虑了学院各院系间的平衡性、校内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
(二)合法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中、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可行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出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学院发展总体水平,能够为学院财力所承受,是否反映绝大多数师生的意愿,为绝大多数师生接受和支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备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所涉资金的投入是否能够到位。
(四)可控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四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决策的提出部门、制度制定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实施部门和重大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完成并由学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学院重大事项由学院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院系重大事项由院系牵头负责进行评估。涉及到必须由学院协调的重大事项,由学院领导小组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实施评估,涉及到必须由院系协调的重大事项,由院系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组织牵头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 "重大政策"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提交决策草案审议时一并提交《校园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学院党委政府对未提交《校园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决策草案不予审议。“重大项目”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将根据风险评估程序评估审查通过的《校园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给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应限期补报;延期不补报的,一般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对已批准的重大项目,在启动实施前,由项目所在院系实施评估,形成《校园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重大活动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重大活动工作方案提交时,一并提交《校园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由活动牵头组织部门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校园稳定的风险程度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般评估的程序是:由评估责任主体落实专人对重大事项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畅通信息,落实维稳信访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形成《校园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学院办公室审查备案。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校园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重点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校园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列入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接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组织好风险评估工作。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要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
2.广泛研究论证,准确识别风险。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事项要采取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实地查勘、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各界对评估事项的反映和评价,准确掌握社情民意。要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客观真实地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启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群众代表进行听证论证。
3.形成评估报告,制定维稳预案。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提出,经主管院领导确认,并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小组由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职能科室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学院领导、院系和部门领导、相关专业人员、师生代表等参与评估工作。必要时,可由学院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重点评估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要在评估结束后10日内将《校园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学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院级重点评估事项,通常在接报后15日内,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事项风险审核会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报学院党委、行政审定。学院党委、行政根据责任部门提交的决策或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评估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审查决定重大事项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并根据稳定安全的隐患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和院系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
4.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政策、决策、改革措施和项目的制定部门、牵头部门、实施部门和项目报建部门要在对重大事项进行校园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对重大事项实行"红、黄、绿"三级风险等级管理。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重大事项,列入"红色"等级管理,暂缓推出,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师生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列入"黄色"等级管理,对重大事项重新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实施;对师生欢迎、条件成熟且稳定风险低的重大事项,列入"绿色"等级管理,加快推进实施。
5.及时跟踪反馈,加强风险调控。责任主体要对已经评估审查、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大的事端。对决策实施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影响校园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化解。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行政要高度重视校园稳定风险的源头预防,把校园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督查部门将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纳入督查、督办范围。
第十五条 省市维稳办对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十六条 要将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学院稳定安全工作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给校园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按照安康学院稳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评估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园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由计财处年初预算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