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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校园视频监控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保障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训练、科研秩序加强校园监控中心的管理,规范监控录像的查阅、使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监控录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监控录像资料不得外泄。

第二条 校园监控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未经许可,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采访。

第三条 监控资料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将校园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资料进行调阅、刻录、拷贝、散布和销毁。

第四条 校园监控中心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办理程序如下:

(一)校内部门或个人

因工作需要查看监控录像资料,需填写安康学院视频监控录像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辅导员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保卫部治安科签字同意后,由保卫部工作人员陪同到校园监控中心进行查看。

(二)校外单位

1.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办案、取证,需要查看学校监控录像资料,需出示相关证件,填写审批表,经保卫部部长同意后,由保卫部工作人员陪同查看;

2.校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立案侦查)需要查看的,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调取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函),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填写审批表,经保卫部部长签字同意后,由保卫部工作人员陪同到校园监控中心进行查看。

第五条 凡经允许进监控室的人员,严禁向外透露监控室工作内容、监控设施设备情况、监控点位和机密,违者将承担一切后果,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禁止访客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对监控室监控内容进行拍照、录像等。

第七条 当同一事件调阅人数较多时,由所有涉事人员推荐不多于2人作为代表,进行视频监控录像的调阅核对,严禁过多人员聚集于监控室,避免增加视频监控数据外泄风险。

第八条 视频监控录像调阅原则上由监控值班员操作或由保卫部负责人指派保卫部其他干部操作。操作员不得帮助申请人或应申请人要求,随意调阅与申请事由无关的视频监控录像内容。

第九条 凡查看的录像资料,监控中心工作人员都应把查看的具体时间和情况进行记录,以备以后查阅。

第十条 监控录像资料一般不得外借、拷贝,如遇特殊情况借用、拷贝监控录像资料的,必须经保卫部部长签字批准,监控中心同时做好借用登记。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只允许公安等执法单位调阅,其他单位或人员依法调阅视频监控录像需持相关证明,经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调阅。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因治安、刑事案件需申请调阅监控视频的,应由受理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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